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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来源:李玉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05
浏览量:1129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9日,济南李某某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违法上高架路由北向南逆行和平路口时遇赵某醉酒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济南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对此事故做出事故认定: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赵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责任认定后,司机赵某与死者李某某的近亲属母亲赵某某、妻子孙某、女儿李某达成赔偿协议:除有机动车参加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近亲属的11余万元赔偿金外,赵某再赔偿死者近亲属12万元,协议达成后,司机赵某及时履行协议,赔偿了12万元,其余保险公司赔偿的11余万元由司机协助办理理赔手续。

经司机协助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司机醉酒驾驶,属于免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死者近亲属母亲赵某某、妻子孙某、女儿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一审法院审理,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余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经二审法院审理,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代理观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的问题。

本律师代理意见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社会责任,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彰显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肇事人的行为并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同时被保险人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目的,也决定了保险公司在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驾驶人是否醉酒,受害人对此并无责任,亦无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受害人来说是偶然的,就是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醉酒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这也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原则以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3、从第二十二条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公司难以免责。该条的立法目的是规定保险公司在因驾驶员醉酒等情形发生事故时,仍应在限额承担垫付抢救费责任,让受害人更好地得到及时救治,保证公民的生命安全,该条并不是免除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不能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

本律师代理意见认为,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理由如下: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因此,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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