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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岗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私自赠与他人财产 被判无效 返还财产
来源:李玉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8
浏览量:1228

代理词

审判长: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其与田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庭审前,代理人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地研究了案情,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进而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本案时参考、采纳:

一、被告王某某给付被告钱款,原告并不知情。

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于1996年结婚,系夫妻关系,婚后感情一直不错,20129月,原告在核对家庭账目时,发现自被告王某某银行账户分多次转到被告田某某银行账户钱款,而原告并不认识被告田某某,与其也无业务及经济往来,经询问被告王某某,方知: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认识,被告田某某因事要挟被告王某某,并向其索要钱款,在此之下,被告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多次给付被告田某某钱款,而原告一直不知情。

二、被告王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查询、核对,被告王某某共给付被告田某某现金501000元,是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被告王某某在原告不知情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被告田某某现金501000元,且数额巨大,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

三、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被告田某某应返还原告现金501000元。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两被告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且被告田某某接受钱款的行为也显非善意、有偿,因无效行为取得的钱款应予返还原告。
综上,原告的诉求正当、合法、有据,请法院依法支持。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李玉岗

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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